芜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步伐,进一步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设施。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芜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2.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3.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任务。
4.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5.积极申报组建省级以上研发创新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工程中心的申报、建设指导、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科技实力较强、对本领域的技术创新和行业技术进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第五条 申报工程中心,应是我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显著的特色,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能力及成果转化成功经验。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且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工艺设备和分析、测试设备。
5.企业类工程中心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有筹措配套资金的能力,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6.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
1.市科技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工程中心申报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
2.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填写《芜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3.归口管理部门对上报的《芜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和附件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工程中心申报单位的资质、生产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研究,择优认定工程中心。原则上每个技术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
第七条 工程中心认定后,依托单位可以挂牌,统一命名为“芜湖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第八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技术、行业特点,成立技术委员会,一般5-7人,由依托单位和市内外同行及相关技术专家、企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督促和检查研究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和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科研保障和后勤支撑,成为工程中心的科研后盾。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经费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主要来源依托单位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研发经费、承接国家及省市研发项目经费、面向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逐步实现工程中心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根据创新能力综合排序,给予依托单位高2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工程中心每年一季度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年度工作不合格的将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重组,依托单位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芜科计〔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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