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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教授燃脂咖啡怎么样燕教授代理能累积升级吗燕教授董事莹

更新时间:2019-12-26 22:08:39 浏览次数: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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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我是80后宝妈莹姐,来自偏远的农村,跟老公在天津打工,我是二胎宝妈,生完儿子以后体重飙升到130斤,试过了各种办法都以失败告终,终于燕教授成为了我的终点站。

三个月从130减到105斤?在不运动不节食的情况下我可以瘦的这么好真的要感谢燕教授,这么好的东西一定要分享,于是我做了燕教授的代理,这种健康的减脂理念正是我们这些胖子们可遇不可求的,得到了广大朋友们的认可和热爱,正是因为市场的大需求,我仅用两个月的时间做到了燕教授执行董事,并且月入两万以上。
在正式成为微商之后,我仅仅用了两个月就能够月入上万,年销量更是达到百万,这是近乎裂变的增长速度,有人就开始对此感到好奇,而一些同行也开始请教我其中的秘诀,我也不太懂什么生意秘诀,我只知道自己做这件事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赚钱,更多的是能够帮到大家,在这个过程当中,大家对我的帮助给予了反馈,赚钱不过是其中比较明显的体现罢了。

这个初衷就是我的秘诀,我在怀孕期间认识一些宝妈,建立了一个宝妈群,一开始只是单纯的交流宝妈心得,育儿经验,但是生产之后很多宝妈都开始有了的想法。而我在成功之后,想的就是群里的姐妹们,我的方法受到宝妈们的好评,宝妈一传十传百,这个宝妈群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也不仅只有宝妈了,这个群就逐渐成为了我创业的基础客户群。
跟很多微商选择朋友圈刷屏不同,我只会选择固定时间段或者是频率,发定期的产品上新通知和的知识安利,我对于自己的员工也是同样的要求,说真的,要是我自己是客户,我也会对刷屏感到厌烦,如果我的产品质量够硬,即使我长期只有少许的广告宣传,我的客户在需要我的时候,时间就会想起我,所以我们是始终将产品质量和客户需求作为工作的要务。

我的团队都是一些宝妈,他们有些事情可能不太会,但是他们很认真干,我就愿意去教,不怕不会只怕不学,随着时间的推移,团队里不仅仅是宝妈,高薪高职的白领老师,实体店老板护士也在慢慢的加入,单枪匹马不如共闯天涯,我一手创立了团队,就是想让更多有梦想的人聚在一起,共同实现自己的梦想。
经过三年的经验积累,让我已经足够的能力带团队应对同类产品的竞争压力。浮夸的公司有很多,但踏实做事儿有使命感的公司却很少,如果一家公司不想赚钱,那么它不是有上进心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只为赚钱而不谋发展,那么它也不是一家能长久依赖的公司。
为什么选择燕教授,就是因为目标一致,价值观一致,而且可以提升自我,实现价值,在创业的路上成功的标准有不同的诠释,即使名与利都是我们追求,也是向世界证明我们成功方式,但绝不是拥有了多少钱,或者取得了什么地位,就是实现了我们的个人价值,重要的是我们努力付出和不断成长的过程,我们的事业为社会做出的贡献。
这些年帮助了很多人成功,帮助很多人实现了自我价值,我与他们一样获得了自我认同感,我们也将继续致力于打造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帮助更多人享受健康生活这个共同目标,努力奋斗,这件事情本身就是非常值得是为信仰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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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捆绑式”年检做法不过是个别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而“创造”的“土办法”。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一直以来,关于“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争议不断。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已被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可在一些地方规定,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这就是所谓的“捆绑式”年检。

近些年,从媒体、车主申诉,到人大代表建议,以及司法部门判决,都对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做法表达过不同意见。此次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报告对此叫停,意味着这个有违法之嫌的规定终于被“盖棺定论”,这是备案审查的立功,也是机动车管理依法行政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机动车违法与年检,一个是行政处罚,一个是行政许可,前者指向的是具体的行为人,后者指向的是车辆,按说两者完全是互不相干的事。

作为部门规章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两者“捆绑”,不仅不符常理,也有违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后者明确要求,年检不得附加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外的其他条件。换言之,车辆只要有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就能够正常参与年检,其他一些附加条件都属于法无据。因此,先清理交通违法记录再做年检的规定,其实早就应该更正了。

必须承认,从交管部门的立场来说,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相当于间接提升交通违法的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车主及时处理车辆违法,乃至对交通规则有更多的敬畏,由此也可以提升执法效率。这或也是此项备受争议的做法,多年来未能被及时纠正的“隐衷”所在。

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执法、行政部门的任何做法和规章,都首先应有充分的法律授权,在程序上经得起法治的度量。为了达到某种执法管理目的,就不惜法外立规,无视与上位法的冲突,无论效果多好,都有违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法治本质的背离。

更要看到,如此突破上位法要求的部门规章一旦被默许,也很容易引发不良示范,形成“破窗效应”,削弱规章本身的和约束力。如除了车辆违章记录,此前有的地方还将车辆年票与年检捆绑。

某种程度上讲,类似“捆绑式”年检这种存在合法争议的做法,不过是个别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而“创造”的“土办法”。这种风气,在过去社会法治水平有待提升、程序正义被忽视,及备案审查制度不够完善的大背景下,诸多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而现今,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下,像“捆绑式”年检终于经由备案审查而得到纠偏,其他部门和领域的立法和规章,也该举一反三,对一切存在合法性疑问的规定、条款、“土办法”作出及时的修订或叫停。在此基础上,真正让依法立法、执法、行政成为一种习惯,譬如,不因追求管理和执法效率就逾越既有的法律规范。

当然,叫停“捆绑式”年检之后,对于可能出现的车辆违法处理效率下降的现象,相关部门也该依法进行相应的执法创新,终实现依法行政和治理效率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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